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1234,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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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林峻生
相 對 人 洪詩芸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1,066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7,80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

惟原告繳納裁判費20,876元,溢繳1,066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1,06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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