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林峻生
相 對 人 洪詩芸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1,066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7,80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
惟原告繳納裁判費20,876元,溢繳1,066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1,06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