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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林峻生
被 告 洪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興明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1,897,80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19,8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洪詩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間積欠信用卡卡債,為避免銀行強制執行其薪資,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未經其妹即訴外人洪瑋璘之同意,於93年3月間,冒用洪瑋璘名義填具不實之人事資料卡,並將冒用洪瑋璘身分所填載虛偽資料之人事資料卡,連同真正洪瑋璘身分證影本各一紙,併交訴外人興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興明公司)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洪瑋璘及興明公司對人事管理之正確性。
嗣持洪瑋璘身分證影本,應徵興明公司職員,並自93年3月24日起至93年9月30日止,擔任興明公司會計,主要工作為公司會計帳冊之製作、公司往來帳項之存提及支付,為從事業務之人;
93年4月間興明公司因財務困難,除向被告借款週轉,並委被告出面向錢莊業者張榮志借款,詎被告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3年5月4日起至93年9月30日止,連續於附表所列時間,將經手之興明公司存存款、應付帳款、客戶帳款支票等侵占入已(時間、金額、侵占方式詳見附表),存入不知情之男友蘇軒弘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73-062543695號帳戶內,部分款項則自行提領現金花用,其犯罪方式如下(侵占時間、金額,詳見附表一):⑴利用職務上為興明公司向張榮志借款之機會,將借得之款項指定匯入上開蘇軒弘帳戶,再轉交興明公司,或另以洪瑋璘或他人名義借予興明公司。
⑵利用職務上為興明公司辦理往來帳款存提及支付之機會,將興明公司帳戶內存款,以提領現金、轉帳之方式,存入上開蘇軒弘帳戶。
⑶為興明公司支付廠商貨款、費用時,提領金額多於支付金額,差額存入上開蘇軒弘帳戶,部分則提領花用(以上侵占時間、金額、方式,詳見附表一)。
⑷為興明公司支付翠華公司等35筆廠商代工款時,提領金額多於支付金額,差額新臺幣(下同)160,842元侵占入己(侵占時間、金額、方式,詳見附表二)。
⑸93年5月間,假借支付貨款予港商立德、彩裕塑膠名義,開立興明公司支票共8紙(廠商名稱、發票日、票號及金額詳見附表三),侵占入己,其中附表三編號一、三等二紙支票共81,793元,實際存入上開蘇軒弘帳戶兌領。
⑹93年9月30日,未經興明公司同意,自行以預支款項名義,自行自興明公司取用5,000元。
合計侵占金額達17,590,340元。
㈡被告於93年10月1日,將用於支付客戶高猛雄之1,536,077元之匯豐銀行匯款單,未經興明公司同意,自行將金額塗改,僅匯款521,077元予高猛雄,餘款1,015,000元,則另行存入興明公司甲存帳戶,以支付被告代興明公司向張榮志借款所開立之支票票款,另被告復基於不法之犯意,未經嚴柳萍(興明公司負責人高金木之配偶)同意,擅自以嚴柳萍交其保管之印鑑章,蓋用於二紙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條,雖尚未向該社辦理提領,惟已足生損害於嚴柳萍。
又被告為取得興明公司信任,並防侵占情事為興明公司發覺,乃將部分支付廠商貨款、費用,以支付附表一、附表三所列廠商貨款、費用名義,於職務掌管之帳冊上為不實之登載。
被告復將侵占部分款項,以代興明公司向自己親友借款之名義,借予興明公司,復記載虛構之清償「李芳婷」等人借款之事實於其職務上掌管之興明公司之內部私帳。
㈢被告上開侵占等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又盜用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以95年度上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㈣又訴外人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即嚴柳萍與訴外人芮泰有限公司(下稱芮泰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雙方於94年3月24日在本院臺南簡易庭成立和解(本院94年度南簡字第305號),並約定「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願連帶給付芮泰公司1,897,800元。」
嗣芮泰公司因未受償分文,遂持上開和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之財產,然因渠等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核發95年度司執字第42107號債權憑證,其後芮泰公司於105年10月24日將其對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並同意由原告代位求償,詎原告持上開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之財產仍無效果,復經本院換發105年度司執字107209、11900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49704號債權憑證,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
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者,須聲明被告(第三債務人)應向債務人為給付之旨,並就代位受領為適當之表明,始與代位權行使效果之法理相符(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105年12月6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6644180號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7209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執行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9937號起訴書、本院94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900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49704號執行命令、執行處通知等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核閱無訛,核屬相符;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興明公司1,897,8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19,81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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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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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侵占金額 │ 侵占方式 │ 帳冊記載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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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3 │21,875 │侵占存款餘額現金 │入南企甲存共 │三筆合計取走 │
│ │ │ │564725;匯豐 │21875 │
│ │ │ │7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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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4 │31,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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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7 │26,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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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7 │10,000 │侵占匯款餘額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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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14 │18,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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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17 │185 │侵占匯款餘額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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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 │22,799 │侵占匯款餘額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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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 │45,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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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4 │10,000 │侵占匯款餘額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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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0 │2,368 │侵占匯款餘額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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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1 │45,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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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4 │7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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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4 │22,000 │侵占存款餘額現金 │ │陽信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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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5 │54,663 │支票存入蘇軒弘 │彩裕公司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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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6 │3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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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16 │2,200 │侵占存款餘額現金 │入南企甲存 │陽信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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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5 │7,2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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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5 │65,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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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5 │35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匯豐存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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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8 │10,000 │侵占匯款餘額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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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30 │13,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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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30 │10,000 │侵占存款餘額現金 │ │陽信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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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 │1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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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 │12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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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 │10,2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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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5 │10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19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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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6 │1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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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9 │83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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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2 │120,000 │匯豐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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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3 │884,578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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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4 │37,123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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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5 │25,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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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5 │164,758 │侵占存款餘額現金 │入臺企甲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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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16 │128,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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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2 │1,20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匯豐存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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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 │10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現│
│ │ │ │ │金存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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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 │813,6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現│
│ │ │ │ │金存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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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4 │10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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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4 │306,363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8 │
│ │ │ │ │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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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0 │1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入臺企甲存 │起訴書誤載為8 │
│ │ │ │ │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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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9 │29,305 │侵占存款餘額現金 │入陽信甲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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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9 │3,973 │侵占餘額現金差額 │水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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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0 │65,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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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0 │20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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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2 │1,00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興明國際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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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2 │1,145,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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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13 │29,97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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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6 │178,72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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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6 │134,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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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7 │89,879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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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7 │24,528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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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8 │26,247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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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8 │20,8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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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0 │83,492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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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5 │29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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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7 │375,294 │南企存入蘇軒弘 │ │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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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27 │45,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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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30 │500,000 │匯款存入蘇軒弘 │ │南企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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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31 │12,705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8/31 │6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8/31 │119,501 │支票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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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1 │57,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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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1 │114,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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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2 │16,553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9/2 │1,60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9/8 │415,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9/8 │145,5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
│93/9/9 │11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匯│
│ │ │ │ │款存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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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10 │311,247 │支票入蘇軒弘 │9月13日兌現 │ │
├──────┼───────┼─────────┼───────┼───────┤
│93/9/13 │46,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9/13 │100,0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
│93/9/14 │10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匯│
│ │ │ │ │款存入 │
├──────┼───────┼─────────┼───────┼───────┤
│93/9/14 │5,25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9/14 │63,635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匯│
│ │ │ │ │款存入 │
├──────┼───────┼─────────┼───────┼───────┤
│93/9/15 │22,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匯│
│ │ │ │ │款存入 │
├──────┼───────┼─────────┼───────┼───────┤
│93/9/15 │7,600 │現金存入蘇軒弘 │ │ │
├──────┼───────┼─────────┼───────┼───────┤
│93/9/22 │13,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 │
├──────┼───────┼─────────┼───────┼───────┤
│93/9/22 │15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還李芳婷 │ │
├──────┼───────┼─────────┼───────┼───────┤
│93/9/23 │1,000,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還李芳婷 │ │
├──────┼───────┼─────────┼───────┼───────┤
│93/9/27 │13,0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匯│
│ │ │ │ │款存入 │
├──────┼───────┼─────────┼───────┼───────┤
│93/9/27 │2,800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匯│
│ │ │ │ │款存入 │
├──────┼───────┼─────────┼───────┼───────┤
│93/9/27 │12,564 │轉帳存入蘇軒弘 │ │起訴書誤載為匯│
│ │ │ │ │款存入 │
├──────┼───────┼─────────┼───────┼───────┤
│93/9/30 │12,400 │現金未支付帳款 │台新信用卡款 │ │
├──────┼───────┼─────────┼───────┼───────┤
│93/9/30 │1,500 │現金未支付帳款 │SEEDNET租金 │ │
├──────┼───────┼─────────┼───────┼───────┤
│93/6/1 │27,130 │支票入蘇軒弘 │港商立德貨款 │ │
├──────┴───────┴─────────┴───────┴───────┤
│合計:14737505元(原審誤載為14830105元) │
└────────────────────────────────────────┘
┌────────────────────────────────────────┐
│附表二 │
│ 編號 日期 廠商別 帳載金額 溢領金額 │
│ 一 4月23日 翠華 16,380 1,000 │
│ 二 5月14日 翠華 274,100 2,000 │
│ 三 5月24日 峙葑 89,972 1,100 │
│ 四 6月15日 阿雅 48,152 6,380 │
│ 五 6月15日 陳太太 59,290 1,779 │
│ 六 6月15日 呂玉芬 147,432 631 │
│ 七 6月16日 同心 129,935 999 │
│ 八 6月16日 碧雯 173,219 2,008 │
│ 九 6月16日 一心 107,512 1,240 │
│ 十 6月16日 劉麗華 156,590 3,410 │
│ 十一 6月18日 姚先生 30,600 100 │
│ 十二 7月5日 吳秀娥 59,330 10,000 │
│ 十三 7月9日 佳盛 250,994 18,060 │
│ 十四 7月14日 阿梅 59,158 2,000 │
│ 十五 7月14日 薛雅琴 131,692 20,000 │
│ 十六 7月14日 秋香 6,300 1,000 │
│ 十七 7月14日 翠華 19,750 2,000 │
│ 十八 7月14日 素貞 29,942 3,000 │
│ 十九 7月14日 同心 195,590 4,000 │
│ 二十 7月14日 洪勤達 44,900 44,900 │
│ 二一 7月14日 王東山 49,245 4,000 │
│ 二二 7月14日 淑雅 19,256 4,000 │
│ 二三 7月14日 麗萍 8,745 185 │
│ 二四 8月18日 阿雅 76,776 4,000 │
│ 二五 8月18日 姚先生 117,921 5,000 │
│ 二六 8月18日 方素貞 124,837 5,000 │
│ 二七 8月18日 敏華 7,200 2,000 │
│ 二八 8月18日 翠華 9,380 1,860 │
│ 二九 8月18日 阿梅 52,967 2900 │
│ 三十 9月20日 姚先生 106,176 2,000 │
│ 三一 9月20日 洪瑞隆 44,525 2,200 │
│ 三二 9月20日 阿雅 78,776 2,000 │
│ 三三 9月20日 呂玉芬 38,820 2,000 │
│ 三四 9月20日 方素貞 5,714 600 │
│ 三五 9月22日 方素貞 17,764 100 │
│ 以上合計溢領金額十六萬三千四百五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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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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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帳載受款廠商 發票日 票據號碼 金額(元) │
│ 一 香港商立德 6月1日 AZ000000000,130 │
│ 二 台納紗線 7月1日 0288911匯豐 48,483 │
│ 三 彩裕塑膠 6月10日 AZ000000000,663 │
│ 四 東大 7月1日 0288927匯豐 21,859 │
│ 五 立民 7月1日 0258303匯豐 48,229 │
│ 六 致達行 7月1日 5078748南企 1,088 │
│ 七 致達行 7月1日 0296977匯豐 10,628 │
│ 八 楠亞 7月1日 0298917匯豐 43,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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