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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珮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珮茵(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如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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