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現任中華民國第九屆立法委員,被告
-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上開貼文所糾結之用詞,主要為「地下」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 (一)原告為現任中華民國第九屆立法委員,被告曾為107年中
- (二)被告於108年7月22日上午9時8分,於個人Faceboo
- (三)被告於108年7月23日下午12時45分,於個人Faceb
- (四)原告與訴外人郭信良間有無男女關係乙節,原告於107年2
- (五)原告因訴外人謝龍介以鴛鴦水鴨影射原告與訴外人郭信良
- (六)原告為博士肄業,現擔任立法委員,月薪196,320元,名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一)系爭第1則貼文內容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
- (二)系爭第2則貼文內容並未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
-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 (五)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
-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亭妃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
被 告 陳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現任中華民國第九屆立法委員,被告曾為民國107年中華民國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選舉之臺南市第八選區無黨籍議員候選人,被告於108年7月22日、23日在個人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頁面,以公開閱覽權限之方式,接續發布下列貼文,內容分別為「昨晚跟一個我很敬重的網友談到,現階段台灣第三勢力,是否有值得經營的政治不正確問題(意思是,沒有顧全大局)以我的選區為例,最知名的大咖有兩個,一個是藍營謝龍介,老爸岳父是黑道,兒子持毒拒攔檢(留言欄有新聞連結)另一個是『綠營陳亭妃,地下阿娜達是議長郭信良』,傳聞黑道背景,欠債不還,陳的妹妹陳怡珍跟著背叛跑票。
請問,我們該選誰來當立委??不管綠營藍營,難道都只能含淚投票??台南北區安南區的人民,難道不值得更好更乾淨的第三種選擇??」、「昨天一個號稱台南市議會的議長郭信良先生,打了三次電話給我,抗議我在臉書上抹黑誹謗他…『這就是台南人自己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陳亭妃的親密戰友』,陳怡珍緊緊跟隨跑票支持的議長。
我們還要讓這些缺乏宏觀思維的民意代表來繼續領導台灣社會嗎?」。
被告未經查證,於個人臉書頁面中公開發布不實言論,以「綠營陳亭妃,地下阿娜達是議長郭信良」、「郭信良先生…這就是台南人自己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陳亭妃的親密戰友」等不實言論影射原告與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介入郭信良家庭,為郭信良地下情人,私生活不檢點,已嚴重貶損原告問政之專業以及從政多年辛盈所累積之名譽。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以半版之版面、字體大小為24號標楷體,刊登如附件所載內容之道歉啟事1日。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上開貼文所糾結之用詞,主要為「地下」、「阿娜答」、「親密戰友」三詞,然「地下」是國語常用詞,地下校長、地下市長、地下總統,全部都與男女關係毫無關係;
「阿娜答」明顯是日語,意思是「你」,完全沒有影射男女關係;
「親密戰友」四字亦是媒體常用詞,原告原本就在公開節目上坦承,與郭信良是盟友關係,關係密切的選戰盟友,簡寫就是「親密戰友」,並無超友誼關係之意。
被告本身完全沒有於文章中使用「鴛鴦水鴨」四字,根本就不該與原告和謝龍介一案相提並論。
上開貼文僅係被告於個人臉書貼文單純評論政治並無影射原告男女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為現任中華民國第九屆立法委員,被告曾為107年中華民國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選舉之臺南市第八選區無黨籍議員候選人。
(二)被告於108年7月22日上午9時8分,於個人Facebook之社群網站,以公開閱覽權限,發布內容為「昨晚跟一個我很敬重的網友談到,現階段台灣第三勢力,是否有值得經營的政治不正確問題(意思是,沒有顧全大局)以我的選區為例,最知名的大咖有兩個,一個是藍營謝龍介,老爸岳父是黑道,兒子持毒拒攔檢(留言欄有新聞連結)另一個是綠營陳亭妃,地下阿娜達是議長郭信良,傳聞黑道背景,欠債不還,陳的妹妹陳怡珍跟著背叛跑票。
請問,我們該選誰來當立委??不管綠營藍營,難道都只能含淚投票??台南北區安南區的人民,難道不值得更好更乾淨的第三種選擇??」之貼文(下稱系爭第1則貼文)
(三)被告於108年7月23日下午12時45分,於個人Facebook之社群網站,以公開閱覽權限,發布內容為「昨天一個號稱台南市議會的議長郭信良先生,打了三次電話給我,抗議我在臉書上抹黑誹謗他,所以,以下我就舉官田鋼鐵鍍鋅場的例子,來描述一下現在台灣最糟糕的肉桶政治。
段宜康氣噗噗說,法官的意思是:的確收了前金喬事,但事情沒辦成,人家當然不肯再付後謝。
因為確實去喬了,只是沒喬成,所以只算辦事不力,不算用『詐術』;
因為沒喬成,所以也不叫做貪汙?這件事突顯了台灣的兩個嚴重問題,一個是司法改革,恐龍法官對於政治人物的判決,想像力無遠弗屆;
另一個是農地非法的重污染,民意代表只想用喬的來解決,完全沒考慮到台灣這塊土地的永續經營,以及民眾的食安問題。
這就是台南人自己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陳亭妃的親密戰友,陳怡珍緊緊跟隨跑票支持的議長。
我們還要讓這些缺乏宏觀思維的民意代表來繼續領導台灣社會嗎?」之貼文(下稱系爭第2則貼文)。
(四)原告與訴外人郭信良間有無男女關係乙節,原告於107年2月18日,透過新頭殼Newtalk媒體之個人專訪,以「完全沒有這回事」等語否認。
(五)原告因訴外人謝龍介以鴛鴦水鴨影射原告與訴外人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而於106年間對謝龍介提起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4月30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933號判決謝龍介應給付原告25萬元。
上開事件自由時報於107年4月30日有文字報導。
(六)原告為博士肄業,現擔任立法委員,月薪196,320元,名下無不動產。
被告為碩士畢業,現為自由業,名下有汽車1輛,無不動產。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第1則貼文內容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侵害原告名譽:被告於108年7月22日上午9時8分,於個人Facebook之社群網站,以公開閱覽權限,發布系爭第1則貼文,內容提到「...陳亭妃,地下阿娜達是議長郭信良,...」,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貼文內容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阿娜達是日語,意思是「你」,完全沒有影射「男女關係」云云。
經查,「阿娜達」為日文「あなた」,有「你」、「妻子對丈夫輕的敬意或親密之稱呼」等意思,並延伸有「男女朋友」、「曖昧不清的異性朋友」之意;
大部分年輕人喜歡用「我的阿娜達」來代指與自己有情侶關係的異性,此有於「Baidu百科」、「百科知識中文網」等網站搜尋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見「阿娜達」為日文「あなた」,不僅有「你」的意思,亦有「妻子對丈夫輕的敬意或親密之稱呼」之意思,並延伸有「男女朋友」、「曖昧不清的異性朋友」之意;
大部分年輕人喜歡用「我的阿娜達」來代指與自己有情侶關係的異性,被告辯稱:「阿娜達」只有「你」的意思,並無「男女朋友」、「曖昧不清的異性朋友」的意思云云,並不足採。
況從上開貼文之前後文義觀之,如將「阿娜達」解釋為「你」的意思,則上開貼文之意為「...陳亭妃,地下『你』是議長郭信良,...」,語意顯然不通,如將上開貼文之「阿娜達」解釋為「男女朋友」、「曖昧不清的異性朋友」,則上開貼文之意為「...陳亭妃,地下『男朋友』是議長郭信良,...」,語意顯然較為通順,是應認原告主張上開貼文之「阿娜達」係指「男女朋友」、「曖昧不清的異性朋友」,應較符合上開貼文之前後文義,被告辯稱:上開貼文之「阿娜達」是「你」的意思云云,不足採信。
又「地下」係指檯面下、上不了檯面的意思。
原告主張被告以「地下阿娜達」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上不了檯面、見不得光的男女關係,應可採信。
(二)系爭第2則貼文內容並未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被告於108年7月23日下午12時45分,於個人Facebook之社群網站,以公開閱覽權限,發布系爭第2則貼文,內容提到「昨天一個號稱台南市議會的議長郭信良先生,打了三次電話給我,抗議我在臉書上抹黑誹謗他,...。
這就是台南人自己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陳亭妃的親密戰友,...」,固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媒體對於關係密切之政治夥伴及事業夥伴,縱同為男性或同為女性,亦常以「親密戰友」稱之,亦即「親密戰友」並非僅用於異性夥伴,況原告亦不否認其與郭信良係選戰盟友關係,是自難僅以被告於系爭第2則貼文表示「台南市議會的議長郭信良先生,...,陳亭妃的親密戰友,...」,即認被告係以此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第2則貼文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云云,並不足採。
原告主張系爭第2則貼文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侵害原告名譽,進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以系爭第1則貼文內容(「...陳亭妃,地下阿娜達是議長郭信良,...」)影射原告與已婚之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有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除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外,客觀上已足以對於原告之品德、身分、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並損害原告之社會形象,自已達貶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之程度,被告前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因被告張貼系爭第1則貼文之行為而名譽受損,精神上自受有極大之痛苦,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查原告為博士肄業,現擔任立法委員,月薪196,320元,名下無不動產。
被告為碩士畢業,現為自由業,名下有汽車1輛,無不動產,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及原告名譽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所為之請求,不能准許。
(五)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
故名譽被侵害者請求法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法院應在被害人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行為人之經濟狀況,考察客觀時間、空間與特定對象之環境、條件,以審判時仍具有必要性者,方堪許之。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以半版之版面、字體大小為24號標楷體,刊登如附件所載內容之道歉啟事1日,惟查,報紙與網站閱覽群不同,被告上開言論僅發表於其個人臉書,並非以傳統報紙之紙本方式傳播,被告臉書貼文之閱讀人數及影響力,遠不及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報導,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方式及情節輕重,認縱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比例原則,亦僅須由被告於其個人臉書刊登道歉啟事,客觀上即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尚難認係回復名譽之適當及必要之處分,自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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