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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謝淑華
被 告 陳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以南院武民順108年度訴字第1349號函命其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630元,該項通知已於10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至108年9月10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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