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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傑、陳貞吟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陳俊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10 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已訂於民國108年9 月23日下午3 時40分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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