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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
原 告 李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竣庭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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