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1475,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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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楊芳洲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葉張緞即葉進富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良即葉進富之承受訴訟人

葉勝裕即葉進富之承受訴訟人

葉勝賢即葉進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張緞、葉德良、葉勝裕、葉勝賢為被告葉進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進富就本件分割標的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雖已於民國109年6月15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惟受讓人並未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之當事人恆定原則,仍應以葉進富為本件被告。

而被告葉進富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10年10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參;

葉張緞、葉德良、葉勝裕、葉勝賢為其繼承人,有渠等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查無拋棄繼承事件繫屬)。

而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葉張緞、葉德良、葉勝裕、葉勝賢為被告葉進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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