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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劉靖宇
訴訟代理人 孟慶藝
被 告 黃秉豪即黃志亮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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