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1483,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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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3號
原 告 李素月
被 告 許月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12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3,250元,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仍主張請求機車修理費,應認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2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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