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宋尚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盈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2,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1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