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摩登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藏三之繼承人、陳立生、陳紋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5,201元(計算式:913,760元+148,610元+12,831元+50,000元=1,125,2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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