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153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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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 告 許清進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薛育昇
盧典鷹

盧奕勛
盧盈州
盧釧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
被 告 宋進德
訴訟代理人 宋炎焜
被 告 辛吳金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崇暉
被 告 池誌斌

訴訟代理人 池啓宗
被 告 宋陳煙芍
宋世英
宋雅麗
宋雅慧
宋朝昇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宋朝和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宋朝源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曾宋昭碧
郭宋和碧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林蔡錦绣
林建廷
陳林姿杏
林建宏
林信初
林信州

林葉秀玉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林信志

被 告 林杏娟
林杏芳
林錫憲
詹麗子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淑琼

林明杰

今泉淑子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林美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林完生
林瑟宜
林芷含
林泰成
賴健誠
賴靜枝
薛如玲
薛文第
蔡賴雅枝
余鄭惠吟
鄭惠華
鄭惠玲
鄭鶴年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鄭雲年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宋昭男

宋毅夫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宋國雄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明崇
陳宋幸枝
黃宏原
莊淑惠

黃泰源

黃思瑜

宋秋枝
宋志冲
宋達雄
陳宋靜枝
宋德義
廖錦祥
廖婉如
廖婉夙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廖乃慧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廖珮華
廖珮薰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宋弘次

宋光夫
林洪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吟
被 告 陳林護鸞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林美月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林洪瀛
陳南鳴

陳南宏

黃林美華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被 告 張榮耀
宋博明


蔡孟穆
王一龍
王怡仁

王莎莉
宋菊子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張宦民
張宦雄

張宦義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素珍
被 告 宋秋惠(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

宋鈴惠(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

宋文惠(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

林碧霜
鄭芳儀
鄭芳儂
鄭芳儇
余雅靜
余雅萱
余文林
余文彬
陳秋妏
軒千惠
龔彥旭
龔道成
龔怜宇
林敦偉

林敦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5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宋添岸所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9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所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應分別分割如附圖所示,即:㈠編號甲及甲1部分土地由被告盧釧鉀取得。

㈡編號乙及乙1部分土地由被告薛育昇取得。

㈢編號丙及丙1部分土地由被告宋進德取得。

㈣編號丁及丁1部分土地由原告許清進取得。

㈤編號戊及戊1部分土地由被告池誌斌取得。

㈥編號己及己1部分土地由被告辛吳金柳取得。

㈦編號庚及庚1部分土地由被告辛崇暉取得。

㈧編號辛及辛1部分土地由被告宋進德取得。

三、被告盧釧鉀、薛育昇、宋進德、許清進、池誌斌、辛吳金柳、辛崇暉應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如補償表壹、貳、參所示(宋添岸繼承人即附表編號1至編號85所示被告就受補償金錢維持公同共有)。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宋添岸繼承人即附表編號1至編號85所示被告,應連帶負擔其按比例所應負擔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余鄭惠吟於訴訟中即民國109年6月22日死亡,原告於109年10月5日具狀聲明其繼承人余雅靜、余雅萱、余文林、余文彬承受訴訟(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卷宗第二宗〔下稱院卷2〕第111頁);

被告鄭百年於訴訟中即108年7月26日死亡,原告於109年12月31日具狀聲明其繼承人林碧霜、鄭芳儀、鄭芳儂、鄭芳儇承受訴訟(見院卷2第241頁);

被告陳宋幸枝於訴訟中即109年11月18日死亡,原告於109年12月31日具狀聲明其繼承人陳秋妏承受訴訟(見院卷2第241頁);

被告軒宋金花於訴訟中即110年1月20日死亡,原告於110年6月9日具狀聲明繼承人軒千惠承受訴訟(見院卷2第371頁);

被告龔宋春花於訴訟中即110年3月5日死亡,原告於110年6月9日具狀聲明其繼承人龔彥旭、龔道成、龔怜宇承受訴訟(見院卷2第371頁);

被告賴秀枝於訴訟中即110年7月19日死亡,原告於110年9月14日具狀聲明其繼承人林敦偉、林敦彬承受訴訟(見院卷2第443頁),均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張宦民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詳如院卷2第485頁至第497頁報到單所載),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相鄰且為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茲因兩造不能協議決定如何分割系爭土地,無因使用目的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致不能分割情形,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逐筆分割,並請參酌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部分土地供作道路使用,如依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將無法符合最小建築面積限制,採變價分割方式則可使系爭土地市場價值極大化,准就系爭土地為變價分割等語。

並聲明: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5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宋添岸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㈡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均依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薛育昇、盧典鷹、盧奕勛、盧盈州、盧釧鉀陳稱:其5人祖先均為盧先池,歷代世居於此,對於系爭土地有密不可分的依存關係;

系爭土地已蓋有多棟建物,變價分割將致地上建物面臨拆屋窘境,使部分共有人失去棲身處所,對個人及國家社會造成鉅大損失,有違反公平原則;

被告薛育昇所有鄰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亦會因此成為袋地;

原告稱系爭土地細分將無法符合最小建築面積限制,對其5人並不適用;

系爭土地非不能原物分配暨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故請求准依其所主張分割方案予以分配;

至於金錢補償則建請依公告地價以類似合併分割方式處理等語。

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並以金錢補償未受分配及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

㈡被告辛吳金柳及辛崇暉均稱:贊成被告薛育昇等5人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被告辛崇暉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池誌斌陳稱:其曾祖父建屋居住於此已超過百年,其持有土地面積大於建築物面積,故主張依原建物位置分配土地,不必拆除現有建物,亦不會影響其他共有人權益,同意被告薛育昇等5人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張宦民、張宦雄、張宦義、龔宋春花(訴訟中因死亡已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張素珍、軒千惠均未答辯聲明,陳稱: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㈤被告宋進德、宋世英、張明崇、林敦彬、蔡賴雅枝、林信初均未為答辯聲明,陳稱:沒有特別意見等語。

㈥被告林洪瀛、陳南鳴、陳南宏、黃林美華、陳惠美、宋博明均未為答辯聲明,陳稱:同意被告薛育昇等5人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㈦被告張榮耀不為答辯聲明,陳稱:無意見等語。

㈧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不動產共有人死亡時,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亦有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決議要旨足資參照。

法院因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而命為分配,應斟酌共有物性質價格、分割前使用狀態、分割後利用價值、共有人意願利益等全部有關情狀後,依公平原則決定適當方案為共有物分割方法。

㈡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惟兩造不能協議決定如何分割,亦無因使用目的或契約致不能分割等情形,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所載各項資料在卷可佐,當堪認定。

茲原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而分配於各共有人,核與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相符,洵屬有據。

原告起訴合併請求被告宋朝昇等人辦理繼承登記,再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分割系爭土地,亦與上述最高法院見解相合,為有理由。

㈢系爭土地上有多筆建物存在,大部分土地均屬建物基地,部分土地已經鋪設混凝土,其餘土地則為空地等情,為兩造不爭執並有勘驗測量筆錄1份、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20日所測量字第1090035219號函暨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卷宗第一宗〔下稱院卷1〕第121頁至第133頁、第305頁至第307頁),同堪認定。

㈣原告雖主張變賣系爭土地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惟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尚無明顯困難,變賣系爭土地將衍生拆屋還地糾紛,不利於地上建物繼續發揮經濟上效益,應非妥適分割方法。

被告薛育昇等人所提分割方案,則較符合系爭土地分割前的使用狀態,有助於分割後繼續發揮其原先利用價值,亦較符合多數共有人的意願與利益,應較為可採。

本院復審酌共有物性質等其他選擇分割方案時所需考量因素,認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符合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利益,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

共有人中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

另以公告現值估算相對於送請鑑價,固較不能準確反映系爭土地真正市價,惟送請鑑價須花費較多訴訟費用,倘共有人於權衡後均不聲請送請鑑定,基於當事人主體權與處分權,本院自應盡量尊重,附此敘明。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及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而起訴或應訴,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而不得不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又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後而為裁判,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均因本裁判而受有利益,實質上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另兩造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受應有部分比例影響而顯有差異,故本院認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附表】
土地 編號 地號及面積與使用分區 備註 一 ⒈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⒉面積:196.83平方公尺。
⒊使用分區:(空白)。
⒋使用地類別:(空白)。
⒌重測前:大甲段0000-0000地號。
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性質):建築用地。
⒈土地相關資料: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見調卷第31頁)、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卷第53頁至第57頁)、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卷第59頁至第63頁)、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卷第65頁至第69頁)、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9年9月10日所測量字第1090085186號函(見院卷2第97頁)。
⒉繼承相關資料: 繼承系統表(見調卷第105頁至第115頁、第440頁、院卷2第87頁、第147頁、第175頁、第375頁、第379頁、第447頁)、戶籍資料(見調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123頁至第394頁、第412頁至第414頁、院卷2第77頁至第85頁、第115頁、第149頁至第151頁、第177頁至第181頁、第253頁及第377頁、第287頁及第381頁至第387頁、第449頁至第455頁)、相關函文(見調卷第121頁、第410頁至第414頁、第416頁至第421頁、第422頁至第430頁、院卷1第173頁至第285頁、第289頁及第297頁、第291頁、第343頁、院卷2第89頁至第91頁、第103頁、第183頁、第187頁、第257頁至第263頁、第285頁、第299頁、第389頁至第391頁、第483頁)。
二 ⒈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⒉面積:235.81平方公尺。
⒊使用分區:(空白)。
⒋使用地類別:(空白)。
⒌重測前:大甲段0000-0000地號。
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性質):道路用地。
三 ⒈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⒉面積:193.74平方公尺。
⒊使用分區:(空白)。
⒋使用地類別:(空白)。
⒌重測前:大甲段0000-0000地號。
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性質):建築用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1 宋漢秋 9分之1 ⒈此部分土地(應有部分9分之1)原係被繼承人宋添岸所有。
⒉被繼承人宋添岸死亡後又發生數次繼承關係,迄至辯論終結前,編號1至編號85共有人為此部分土地之公同共有人。
茲就歷次繼承關係悉數如下: ⑴被繼承人宋添岸於52年8月11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宋瑞珍、林宋美、賴宋翠霞、鄭宋月里、宋瑞琳、宋顯榮、宋顯華、林宋蓮只、張宋錦治、宋清輝、宋漢秋繼承。
備註:由宋秋惠、宋鈴惠、宋文惠擔任宋漢秋之財產管理人。
⑵被繼承人宋瑞珍於60年8月23日死亡後,由其配偶宋蔡赤及其子女宋朝陽、宋朝昇、宋朝和、宋朝源、曾宋昭碧、郭宋和碧繼承。
⑶被繼承人宋蔡赤於72年8月1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宋朝陽、宋朝昇、宋朝和、宋朝源、曾宋朝碧、郭宋和碧繼承。
⑷被繼承人宋朝陽於91年10月31日死亡後,由其配偶宋陳煙芍及其子女宋世英、宋雅麗、宋雅慧繼承。
⑸被繼承人林宋美於77年7月16日死亡後,由其子女林錫雲、林錫隆、林錫憲、林湧昇、林錫鐘、林湧智、林美瑟、林美琴繼承。
⑹被繼承人林錫雲於87年5月31日死亡後,由其配偶林蔡錦綉及其子女林建廷、陳林姿杏、林建宏繼承。
⑺被繼承人林錫隆於84年1月31日死亡後,由其配偶林葉秀玉及其子女林信初、林信州、林信志、林杏娟、林杏芳繼承。
⑻被繼承人林湧昇於80年7月2日死亡後,由其配偶詹麗子繼承。
⑼被繼承人林錫鐘於101年6月14日死亡後,由其配偶李淑琼及其子女林明杰繼承。
⑽被繼承人林湧智於106年7月7日死亡後,由其配偶今泉淑子繼承。
⑾被繼承人林美琴於103年10月13日死亡後,由其配偶林完生、林瑟宜、林芷含、林泰成繼承。
⑿被繼承人賴宋翠霞於67年9月22日死亡後,由其配偶賴再得及其子女賴健誠、賴靜枝、薛賴芳枝、蔡賴雅枝、賴秀枝繼承。
⒀被繼承人賴再得於85年12月15日死亡後,由其子女賴健誠、賴靜枝、薛賴芳枝、蔡賴雅枝、賴秀枝繼承。
⒁被繼承人薛賴芳枝於96年12月4日死亡後,由其配偶薛民重及其子女薛如玲、薛文第繼承。
⒂被繼承人薛民重於97年2月26日死亡後,由其子女薛如玲、薛文第繼承。
⒃被繼承人賴秀枝於110年7月19日死亡後,由其子林敦偉、林敦彬繼承。
⒄被繼承人鄭宋月里於85年12月26日死亡後,由其配偶鄭清奇及其子女余鄭惠吟、鄭惠華、鄭惠玲、鄭鶴年、鄭雲年繼承。
⒅被繼承人鄭清奇於94年9月21日死亡後,由其子女余鄭惠吟、鄭惠華、鄭惠玲、鄭鶴年、鄭雲年、鄭百年繼承。
⒆被繼承人余鄭惠吟於109年6月22日死亡後,由其子女余文林、余文彬繼承,及其孫子女余雅靜、余雅萱代位繼承。
⒇被繼承人鄭百年於108年7月26日死亡後,由其配偶林碧霜及其子女鄭芳儀、鄭芳儂、鄭芳儇繼承。
被繼承人宋瑞琳於82年10月27日死亡後,由其配偶宋美砂、其子女宋國雄、宋芳枝、陳宋幸枝、宋光枝、宋秋枝繼承,及其孫子女宋昭男、宋毅夫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宋美砂於83年10月15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宋國雄、宋芳枝、陳宋幸枝、宋光枝、宋秋枝繼承,及其孫子女宋昭男、宋毅夫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宋芳枝於94年9月3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張明崇繼承。
被繼承人宋光枝於93年8月7日死亡後,由其子女黃宏原、黃南仁繼承。
被繼承人陳宋幸枝於109年11月18日死亡後,由其子女陳秋妏繼承。
被繼承人黃南仁於106年7月19日死亡後,由其配偶莊淑惠及其子女黃泰源、黃思瑜繼承。
被繼承人宋顯榮於80年9月1日死亡後,由其配偶宋王采雲及其子女宋秀雄、宋達雄、陳宋靜枝、宋照雄、宋德義繼承。
被繼承人宋王采雲於103年4月16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宋照雄、宋德義繼承。
被繼承人宋照雄於105年8月17日死亡後,由其兄弟姊妹宋秀雄、宋達雄、陳宋靜枝、宋德義繼承。
被繼承人宋秀雄於107年3月24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宋志冲繼承。
被繼承人宋顯華於72年10月2日死亡後,由其配偶宋許碧娥及其子女宋妙子、宋弘次、宋光夫繼承。
被繼承人宋許碧娥於89年2月19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宋妙子、宋弘次、宋光夫繼承。
被繼承人宋妙子於92年5月10日死亡後,由其配偶廖錦祥及其子女廖婉如、廖婉夙、廖乃慧、廖珮華、廖珮薰繼承。
被繼承人林宋蓮只於68年5月5日死亡後,由其子女林洪瀛、林洪基、陳林護鸞、陳林如玉、林美月、黃林美華繼承。
被繼承人陳林如玉於90年5月17日死亡後,由其子女陳惠美、陳南鳴、陳南宏繼承。
被繼承人張宋錦治於100年2月3日死亡後,由其養子張榮耀繼承。
被繼承人宋清輝於68年3月28日死亡後,由其子女宋博明、蔡宋麗花、王宋雪花、軒宋金花、宋菊子、龔宋春花、張宋美花繼承。
被繼承人軒宋金花於110年1月20日死亡後,由其子女軒千惠繼承。
被繼承人龔宋春花於110年3月5日死亡後,由其子女龔彥旭、龔道成、龔怜宇繼承。
被繼承人蔡宋麗花於74年7月14日死亡後,由其配偶蔡錫洲及其子女蔡孟穆繼承。
被繼承人蔡錫洲於106年10月20日死亡後,由其子女蔡孟穆繼承。
被繼承人王宋雪花於101年6月14日死亡後,由其子女王一龍、王怡仁、王莎莉繼承。
被繼承人張宋美花於94年7月3日上午6時45分死亡後,由其子女張宦民、張宦雄、張宦義、張素珍繼承。
2 宋朝昇 3 宋朝和 4 宋朝源 5 曾宋昭碧 6 郭宋和碧 7 宋陳煙芍 8 宋世英 9 宋雅麗 10 宋雅慧 11 林錫憲 12 林美瑟 13 林蔡錦綉 14 林建廷 15 陳林姿杏 16 林建宏 17 林葉秀玉 18 林信初 19 林信州 20 林信志 21 林杏娟 22 林杏芳 23 詹麗子 24 李淑琼 25 林明杰 26 今泉淑子 27 林完生 28 林瑟宜 29 林芷含 30 林泰成 31 賴健誠 32 賴靜枝 33 蔡賴雅枝 34-1 林敦偉 34-2 林敦彬 35 薛如玲 36 薛文第 37-1 余文林 37-2 余文彬 37-3 余雅靜 37-4 余雅萱 38 鄭惠華 39 鄭惠玲 40 鄭鶴年 41 鄭雲年 42-1 林碧霜 42-2 鄭芳儀 42-3 鄭芳儂 42-4 鄭芳儇 43 宋國雄 44-1 陳秋妏 45 宋秋枝 46 宋昭男 47 宋毅夫 48 張明崇 49 黃宏原 50 莊淑惠 51 黃泰源 52 黃思瑜 53 宋達雄 54 陳宋靜枝 55 宋徳義 56 宋志冲 57 宋弘次 58 宋光夫 59 廖錦祥 60 廖婉如 61 廖婉夙 62 廖乃慧 63 廖珮華 64 廖珮薰 65 林洪瀛 66 林洪基 67 陳林護鸞 68 林美月 69 黃林美華 70 陳惠美 71 陳南鳴 72 陳南宏 73 張榮耀 74 宋博明 75-1 軒千惠 76 宋菊子 77-1 龔彥旭 77-2 龔道成 77-3 龔怜宇 78 蔡孟穆 79 王一龍 80 王怡仁 81 王莎莉 82 張宦民 83 張宦雄 84 張宦義 85 張素珍 86 薛育昇 27分之1 87 宋進德 6分之1 88 許清進 18分之2 89 盧典鷹 54分之1 90 盧盈州 54分之1 91 盧釧鉀 54分之1 92 辛吳金柳 12分之1 93 辛崇暉 12分之1 94 池誌斌 3分之1 95 盧奕勛 5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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