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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 告 陳張碧雲
被 告 許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8月19日以108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該裁定業已確定,亦經本院核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件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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