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6,15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2,48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