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1646,20220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同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清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51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