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1874,202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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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瑀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7日108年度訴字第18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㈣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件110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396元,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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