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盧麗珍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 冠景及被上訴人即被告施伯宜等7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481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