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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慶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3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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