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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柏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薇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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