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373,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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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黃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原告提出之工作規則,是否確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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