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黃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原告提出之工作規則,是否確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