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443,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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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錦花
訴訟代理人 王幼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妤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本院與上訴人確認後,上訴人就本院判命上訴人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編號A面積2.74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25.23平方公尺,共27.97平方公尺土地予被上訴人之判決並未爭執,僅係就履行期間4個月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給予30個月之履行期間(詳電話紀錄),是上訴人所爭執者為期限利益,該期限利益為上訴人請求多26個月之履行期間,因本件並未約定租金,爰以上開土地面積多使用26個月期間可獲得租金或視同租金之金額,核算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6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7,056元×27.97平方公尺×年息10%×(26/12)年,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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