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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王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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