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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林泓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杜淑偵
被 告 王會
訴訟代理人 邱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王會應於庭期前就所述魚塭需有專用水路乙節提出詳細說明。
三、兩造請於庭期前就目前土地上之魚塭水源從何處引入及相關水路路徑等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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