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666,202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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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良
黃玉澤

黃順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地、黃余麗英、黃宗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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