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曾麗麗
陳洪春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