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863,2021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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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國清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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