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948,202202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洪崑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