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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洪崑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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