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重家繼訴,15,202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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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珏鳳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萬1,019元,上訴人主張其應繼分為2分之1,則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62萬0,510元,故上訴費用為15萬8,31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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