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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蔡村和
被 上訴人 吳柏興
吳幸娟
吳宛芬
吳雨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其上訴範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萬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25萬52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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