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慶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阪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福來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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