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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柯葉玉葉
柯雪萍
柯信吉
柯懿真
柯芳琪
柯雪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忠芳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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