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重訴,8,2019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方允芸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徐瑞崗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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