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除,199,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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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周悠蘭即周文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本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8 年1 月3 日刊登法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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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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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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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紙業股份│69ND085464-6      │1   │100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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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同上        │69NX012617-3      │1   │248           │
├──┼──────┼─────────┼──┼───────┤
│003 │同上        │69NX033045-0      │1   │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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