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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呂錦鳳即呂李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於108年1月18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月31日刊登於本院網路,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告日之登載截圖畫面1紙為證(本院卷第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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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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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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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520097-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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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49208-7 │1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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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79705-0 │1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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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275317-1 │1 │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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