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除,227,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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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本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8 年2 月1 日刊登法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張郭玉里  │第一銀行  │中日特種紙│107 年12月│53,613元  │CA0894092 │
│    │          │竹溪分行  │廠股份有限│10日      │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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