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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黃祐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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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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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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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57067-3 │ │1 │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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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65044-3 │ │1 │17 │ │
├──┼────────────┼─────────────┼──┼───┼───┼──┤
│0003│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78661-3 │ │1 │10 │ │
├──┼────────────┼─────────────┼──┼───┼───┼──┤
│0004│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89591-0 │ │1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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