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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魏緒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29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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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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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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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1-8~99ND00│297 │297000 │ │
│ │ │00297-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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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501-0~99ND00│200 │200000 │ │
│ │ │0070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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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1301-8~99ND00│120 │120000 │ │
│ │ │0142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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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1-6 │1 │1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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