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施應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陳欽安 │京城商業銀│民國108年2月│9,300元 │5337539 │
│ │ │行白河分行│20日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