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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於本院網站,本院業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其申報權利已於108年8月12日屆滿(屆滿日為8月11日為假日,順延至8月1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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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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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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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江漢│元大銀行佳里分行│107年12月31日 │ 50,000元 │AG0436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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