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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昌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尹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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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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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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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昌聯實業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108年1月18日│642,100元 │AG2546572 │
│ │司黃尹信 │仁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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