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除,238,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家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其於民國107年10月1日開車返回住處時,發現系爭支票遺失。

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8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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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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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菁雲│臺南市臺南地│陳家騏│107年12月5日│200,000元 │FA1652078 │
│      │區農會信用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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