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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家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其於民國107年10月1日開車返回住處時,發現系爭支票遺失。
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8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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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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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菁雲│臺南市臺南地│陳家騏│107年12月5日│200,000元 │FA1652078 │
│ │區農會信用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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