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除,240,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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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雄
代 理 人 戴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同年月17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18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8 月19日代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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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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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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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65│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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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7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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