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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李暉明即李詩清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發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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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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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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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103196-6│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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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87-NX-14956-0 │1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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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92-NX-17661-3 │1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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