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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葉碧珠即黃德記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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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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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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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504626-0~86ND0504627-2 │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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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527507-5~86ND0527510-5 │4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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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549310-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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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566533-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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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105643-4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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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128381-2 │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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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144558-6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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