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除,251,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陳壹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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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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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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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壹峯│京城商業銀│108 年2 月6 日│ 500,000元│5318328 │
│    │      │行麻豆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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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壹峯│京城商業銀│108 年2 月6 日│ 400,000元│5318329 │
│    │      │行麻豆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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