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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吳明正即吳清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9 月7 日屆滿(屆滿日9 月7 日為假日,順延至9月9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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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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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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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296973-8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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