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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郭淑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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