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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東豐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仁
代 理 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8年3月8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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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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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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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豐交通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佳榮工業股份有限公│108年2月28日 │129,570元 │JD7975705 │ │
│ │限公司吳三仁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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