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林育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8 年1 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高雄市私立聖公會幼│遠東商業銀行崇德分│林育萍│107年12月21日 │15,000元│DC9013947 │
│ │兒園賴榮信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